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学时和周期等相关标准规定

一、道路客运驾驶员[1]

(一)安全教育培训类型[1]

1.岗前培训

2.日常培训

3.专项培训

(二)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周期[1]

1.岗前培训

不少于24学时

2.日常培训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

3.专项培训

(1)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客运驾驶员参加18学时继续教育。

(2)每月分析客运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对学时无具体规定。

(3)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国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有针对性进行警示教育。

(5)其他季节性、特殊气候或重要时段的专项培训。

(三)安全教育培训内容[1][7]

1.岗前培训

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应急驾驶操作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并应在此基础上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2.日常培训

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安全驾驶经验交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等。

3.专项培训

(1)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

(2)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3)客运驾驶员更换新的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的,也应当进行跟车实习,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后方可独立驾驶。

(4)针对事故情况开展警示教育。

二、道路危货驾驶员[2]

(一)安全教育培训类型

1.岗前培训

2.日常培训

3.专项培训

(二)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周期

1.岗前培训

不少于24学时

2.日常培训

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3.专项培训

(1)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客运驾驶员参加18学时继续教育。

(2)其他培训没有明确规定。

(三)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JT/T 617.7—2018)中5.2的规定。

三、道路普货驾驶员[3]

(一)安全教育培训类型

1.岗前培训

2.日常培训

3.专项培训

(二)安全教育培训学时、周期

1.岗前培训 [4]

不少于24学时

2.日常培训 [4]或[8]

每年再培训不少于8学时(如果参照[8]认定的“交通运输”为高危行业,则应该每年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3.专项培训 [7]

(1)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客运驾驶员参加18学时继续教育。

(2)其他培训没有明确规定。

(三)安全教育培训内容【5】

鼓励应用在线教育形式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参考依据】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2023年版)

第九条 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客运企业使用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和应急驾驶操作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规定、防御性驾驶技术、伤员急救常识等安全与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客运驾驶员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并应在此基础上实际跟车实习,提前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客运驾驶员更换新的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的,也应当进行跟车实习,熟悉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后方可独立驾驶。

第二十二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

客运企业对客运驾驶员进行定期全覆盖培训,每人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每月不少于2学时,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安全驾驶经验交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训练等。

客运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客运企业可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创新、改进安全培训教育手段,丰富培训方式,及时全面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

客运企业应在客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后,对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的效果进行统一考核。客运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客运驾驶员教育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签名、考核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名、培训考核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6个月。

客运企业应当每月分析客运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2]《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JT/T 1482—2023)

7.1.2.1 危货驾驶员培训内容应符合JT/T 617.7—2018中5.2的规定,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

[3]《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 [2012] 10号)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5]《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第四部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JT/T 1180.4—2018)

6.5.2.1日常安全培训:企业应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存安全教育记录。鼓励应用在线教育形式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应急部2015年80号令)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对于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道路运输企业)没有明确每年再培训的时间。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7]《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应当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第二十九条 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9]《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二十八条释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我国目前一般实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的三级教育和培训;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识;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

(5)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和培训,包括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确保取得实效。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2025-09-29 19: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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